离婚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离婚案件,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对于双方是否能够和好以及其他民事权益进行平等协商的一个过程。由于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身份关系,双方的争议内容往往涉及男女双方的感情因素,同时由于婚姻的解体以中国传统的社会观念来看毕竟不是一件好事,所以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往往不希望事态扩大,而调解既可以有效地避免双方的矛盾冲突,又可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因而调解是离婚案件的一种妥善解决的重要方式。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巳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也规定"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因此在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必须调解。
(二) 调解应该遵循的原则——合法、自愿原则
1.调解必须合法
调解不是无原则地进行退让和和稀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所以人民法院在调解案件的时候,既要通过做离婚双方当事人^工作,要求离婚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以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又要保证和审查这种当事人之间通过互谅互让达成的协议不能够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禁止性规定,即必须合法,分清是非。
例如,在一个离婚案件当中,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査,发现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那么案件的承办人就不能够就婚姻的效力进行调解,也不允许无效婚姻的男女双方进行调解。即使离婚双方当事人就无效婚姻达成一致意见认为是有效婚姻,由于违反了合法性原则,这种调解协议也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不能够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有效性。
2.调解必须自愿
所谓调解必须自愿,是指调解的内容和方式不能够违反当事人的意愿,不能够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接受其所不想接受的结果,如强迫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在财产分割上进行让步或者在抚养费的给付上多给付。
在一些离婚案件当中,有些审判人员存在"久调不决"以判压调"等违反调解自愿原则的调解方式,严重损害了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在离婚案件当中,审判人员不能够违反当事人的意愿, 强迫当事人作出违反自己意愿的承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第2 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所以当事人在离婚的时候,如果遇到不符合自己意愿的调解意见,可以明确拒绝,要求审判人员尽快判决。如果离婚的当事人是在违背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的,那么当人民法院的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提交相应证据的基础上要求人民法院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再审。
(三) 调解的时间和方式
1. 调解的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离婚案件当中,离婚双方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禁止性的规定,就可以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所以,调解是贯穿于离婚的整个过程当中的,离婚案件的调解既可以在庭前也可以在庭审中进行,既可以在一审期间调解,也可以在二审期间调解。
2. 调解的方式
人民法院在调解的时候,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在其他地方进行。同时,由于离婚案件涉及血缘、身份等关系,案外的离婚双方的亲戚朋友的言语态度对于离婚的双方往往都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如果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没有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人民法院还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通过这些人的调解来帮助离婚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四) 调解的处理结果
1.调解成功
如果调解成功,一般有两种结果:一种是经调解后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达成一致意见而离婚,另一种是经调解后和好不离婚。
对于调解和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已经调解和好,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也可能会影响以后夫妻双方的感情,所以人民法院可以在征求离婚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前提下不出具调解书。
对于经人民法院调解后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达成一致意见而离婚的,人民法院要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通过调解的方式离婚。
2.调解失败
如果调解不成功,双方或者一方不想再调解,审判人员不能够久调不决,必须尽快判决。但是在调解不成功的情况下,对于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和事实婚姻人民法院的判决方式是不同的,对于登记结婚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者判决离婚或者判决不准离婚,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
但是对于事实婚姻,尽管其也是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关系, 但是其毕竟只是在一定条件下被认可,与登记结婚还是有不同的,
因此,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所以,如果是事实婚姻的当事人要求离婚,经过人民法院调解后不能够和好的,也不能够调解离婚的,人民法院必须判决双方离婚,而不能够判决不离婚。
您如果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南京私人调查公司的业务,请通过网站 http://www.86871111.cn 上的联系方式将您的需求告知我们,会有专业的南京私家侦探就南京婚姻调查、南京婚外情调查、南京商务调查等业务给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