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后,为了保证起诉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到损失,对当事人或者是受到争议的物品采取限制当事人处理能力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如在双方起诉前,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或者藏匿财产而将其财产进行限制性保护,避免在判决后无法对其财产进行追查,让债权人无法挽回损失的一种措施。
由于案件审理的时间较长,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做出判决一般需要数月时间。而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债务人如何履行义务是一个问题。在审判的过程中债务人如果预判到将可能败诉,将会对其财产进行转移和变卖,或者过户给亲朋好友的名下,在将来对其进行强制执行的时候其财产将极大地减少,无法真正履行法律的判决,执行相关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的作用和意义
正是因为财产保全的作用,才使得财产保全成为诉讼前非常重要的一项程序,而如果涉及到双方的债权债务的时候,财产保全成为大家不容忽视的一项保护自身权益的方法。一旦对对方的某项财产实施了保全措施,那么在诉讼的过程中申请人就极其保险。一旦案件胜诉,对方拒绝进行债务偿还的时候,可以根据现有保全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权益。
但是,财产保全也是一把双刃剑,能够保护申请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但另一方面也会对被申请人的生活造成影响,甚至产生非常严重的损害。如被申请人因为某项财产被保全限制,在生意场上可能失去很重要的商机,损失较大数额的钱财,甚至产生致命的生意影响。同时,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程度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财产保全范围过大,超过了诉讼所需要的保全范围,那么对被申请人将是非常不公平的,极大影响被保全人的生活。
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法规
对财产保全的法律法规主要为i《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于2013年1月1日实施开始实施。
在第九章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在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保全申请的范围仅限于与本案有关的财务,而财产保全将采用查封、扣押、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同时,人民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的时候需要向双方当事人通知。
另外,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法律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果申请人进行错误的财产保全申请,因此造成的损失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全面承担,这也是秉承“权责相等”的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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